当事人 |
罗天朝,丹巴分公司,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丹巴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31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3133号原告罗天朝诉被告你公司及成都火山岩科技有限公司丹巴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36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