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大鹏,李守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大连山河永好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475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守武:本院受理原告王大鹏与被告李守武、大连山河永好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大连山河永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居园2栋-2-7-4号房屋过户至李守武名下的手续;二、被告李守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办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雅居园2栋-2-7-4号房屋过户至王大鹏名下的手续;二、驳回原告王大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5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守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