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章伦,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辽宁省佳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章伦(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章伦、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王章伦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保险赔偿金227666.40元,并自2020年11月7日起以227666.4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结清之日,截止至2021年6月2日利息暂计5178.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章伦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王章伦、沈阳凯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19法庭领取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