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关庆海, 中房汇宏(大连)建设有限公司 ,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房汇宏(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关庆海诉被告中房汇宏(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中房鹏渤实业(大连)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