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季士臣, 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4民初4762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季士臣: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4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季士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润普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欠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4600元(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8.7‰计算至2010年12月16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季士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