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献玲,连海凤,贺春鸿,第三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盛泓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2491号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海凤、贺春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盛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献玲与被告连海凤、贺春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第三人大连盛泓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作出(2021)辽0203民初2491号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曹献玲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