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志华,张敏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13执恢397号,(2016)金民初字第15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志华、张敏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13执恢3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限你们于本公告送达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6)金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将拍卖登记在你们名下位于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南阳小区B区9号1-4-1号的不动产。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