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慧杰,王家庆,代剑, 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慧杰、王家庆:本院受理原告大连港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代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