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金国才,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辽0102民初19424号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金国才(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2民初19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