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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延辉,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辽0104民初1556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延辉与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4民初1556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7法庭开庭。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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