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延辉,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4民初1556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延辉与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04民初1556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7法庭开庭。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