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吕莒,覃萱,赵雪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萱:本院受理原告吕莒诉你和赵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赵雪平(代理车主覃萱)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赵雪平与车主覃萱连带偿还这笔购车款30000元;3、判令被告赵雪平与车主覃萱连带偿还原告这两年交的强险及车险费用1482.62元;4、判令被告赵雪平与车主覃萱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无法过户及车辆无法使用造成的损失等共5000元;5、判令被告赵雪平与车主覃萱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