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铭君,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4民初707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铭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告宋铭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4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铭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本金66740元以及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利息5308.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191.44元、其他手续费40元,并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给付利息、其他费用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8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