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德胜,张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354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3542号原告吴德胜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100000元及逾期利息32226.9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清偿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