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志辉,李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8601民初385号 |
案由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李刚:本院受理(2021)皖8601民初385号原告曹志辉与被告李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