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婷,王海燕,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7民初237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婷、王海燕: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7民初2372号案件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刘婷偿还代偿款153186.21元、违约金30637.24元(违约金按代偿款的20%计算);被告王海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