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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怡静,邓平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川0108民初1919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邓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8民初19198号原告李怡静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202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按照4倍LPR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定于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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