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 ,四川自然醒商贸有限公司 ,成都市祺彩广告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6民初260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自然醒智慧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106民初2609号成都市祺彩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四川自然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49505.2元,并以849505.2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回法庭(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下街15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