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昆山第一分公司,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一分公司 ,四川和睿安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1102民初909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昆山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9090号原告四川和睿安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平安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98787元,并以1898787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