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923民初342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澍: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湘0923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吴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4607.71元,利息3293.67元、费用719.53元,合计18620.61元,从2021年11月2日以后的利息费用按约支付至全部还清为日止;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