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 ,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浩洋轨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宁民终177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浩洋轨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宁民终177号上诉人中铁物资平顶山轨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浩洋轨道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波市翔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49号)二楼刑事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