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白淑根,钟阳,郭友兵,四川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421民初1118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钟阳: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1民初1118号原告白淑根与你、郭友兵、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96602.38元。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示告知书、审务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