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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浙江蓝孔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浙江蓝孔雀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绩溪东丘针纺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金玉泉能源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绿满纺织品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19)宁01民初2940号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江苏金玉泉能源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绿满纺织品经营部、绩溪东丘针纺有限公司、浙江蓝孔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玉泉能源有限公司、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绿满纺织品经营部、绩溪东丘针纺有限公司、浙江蓝孔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原告江苏苏龙能源有限公司对本院民事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宁01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0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状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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