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洪友,杨春莲,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136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洪友、杨春莲: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你们支付物业服务费1767.7元及代收电费88494.69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7民初3136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