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小川,张飞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101民终28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飞鹰: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小川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原审被告张飞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01民终285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8日下午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区)第十五法庭(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2号附20号)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