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傲兵,赵志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傲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300元;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暂计37791元(利息计算方法: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清偿时止);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休息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家事四号法庭(大连开发区大孤山派出所旁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