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春,刘佳,闫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180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春、刘佳、闫俊、宁夏乾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6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木,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