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义乌市威司那进出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公示催告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申请人义乌市威司那进出口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3130337522425832,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票据金额9880元,申请人为义乌市威司那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义乌市国初电子商务商行。利害关系人应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刊登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