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伏宝涛,刘治国,林鹏举,韩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宁0502民初62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治国:本院受理(2022)宁0502民初6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伏宝涛、刘治国、林鹏举、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间农户贷款合同;2、被告伏宝涛、刘治国偿还借款本息共计99259.1元;3、被告支付2022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4、本案诉讼费级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5、被告林鹏举、韩芬对债务本息、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宣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