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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勇,周壹国,沈杨波,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宜宾顺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玖九顺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周壹国、沈杨波、四川玖九顺物流有限公司、宜宾顺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勇诉被告周壹国、沈杨波、四川玖九顺物流有限公司、宜宾顺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55000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二楼审判室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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