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罗盛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202民初2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盛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22)桂1202民初27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