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文凤英,何田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2民初763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田玉:本院受理(2021)桂0102民初7631号原告文凤英与被告何田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田玉退还原告文凤英100000元;二、被告何田玉向原告文凤英支付违约金;三、被告何田玉向原告文凤英支付律师费支出5570元;四、驳回原告文凤英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