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舒国辉,张剑,李建勋,徐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剑、李建勋:本院受理原告舒国辉诉被告张剑、李建勋、徐冉合同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23000元欠款。2、9月20日至勾机要回期间的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