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国峰,张淑平, 辽源市恒发碳纤维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03民初8654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源市恒发碳纤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峰、张淑平、辽源市恒发碳纤维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湘0103民初8654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王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2 187 763.03元,留购价1 000元及罚息1 323 591.07元;二、被告张淑平对被告王国峰所负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辽源市恒发碳纤维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国峰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以后,有权向被告王国峰、张淑平进行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08 729元,由原告负担5 295元,三被告负担103 43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