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 ,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671号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4671号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与被告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支付所欠电费2293.09元,违约金429.95元(计至2021年6月4日止,其余计至还清之日),合计2723.04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310元,由被告北海金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