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红梅,吴飞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523民初3293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飞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523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红梅要求与被告吴飞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