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张家港世沃达工具有限公司 ,南通雁青纺织有限公司 ,上海尊朗贸易有限公司 ,徐州润金纺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民终536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世沃达工具有限公司、上海尊朗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雁青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徐州润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沛县汉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家港世沃达工具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尊朗贸易有限公司、南通雁青纺织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宁民终53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亲水北大街291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区一楼谈话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