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曹敬基,第三人-禚伟明, 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3490号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敬基:原告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敬基、第三人禚伟明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03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曹敬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西岗区新开路89号13层3号、4号、7号、8号、9号、10号房屋抵押权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曹敬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宝禾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