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海廷,卢敏, 佛山市顺德区圣格家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佛山市顺德区圣格家具有限公司、卢敏: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 院判令被告接受原告退货,并返还货款6680元。2、被告在服务、商品中有欺诈情节,依法向原告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20040元。3、自2021年8月12日起,向原告支付被告占用如上款项的资金使用利息至款项给付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