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立香, 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100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立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0570.00元;二、被告王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大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 359.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 438.2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 77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2元(均由原告预付),由被告王立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