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松爱,刘炳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湘0725民初51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炳清:本院受理(2022)湘0725民初511号原告杨松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杨松爱起诉请求:判令杨松爱、刘炳清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