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珊珊,刘东成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东成:本院受理原告余珊珊诉被告刘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刘东成,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平东镇南门村委会南门村176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