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唯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5972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武侯正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唯鑫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5972号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19551.98元,并以119551.98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为14346.24元,合计133898.2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