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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蒋桂荣,薛美霆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21民初613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内容
薛美霆:本院受理原告蒋桂荣与被告薛美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薛美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桂荣借款本金13000元;二、驳回原告蒋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薛美霆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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