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蒋桂荣,薛美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1民初61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美霆:本院受理原告蒋桂荣与被告薛美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1民初6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薛美霆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桂荣借款本金13000元;二、驳回原告蒋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被告薛美霆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