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金龙, 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587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龙: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15874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64038元;二、被告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夏华尊立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暖费损失464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