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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智华,张辽,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华、张辽: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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