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智华,张辽,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王智华、张辽: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