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朝吉, 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朝吉、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诉被告王朝吉、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