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爱玲,杨春华,肖培云,杨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春华、肖培云、杨林:本院受理原告郭爱玲诉被告杨春华、肖培云、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