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君宝,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君宝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及2015年至2021年底7年利息;其中劳务费32600元,利息6275元,合计388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