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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永,郭军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郭军:本院受理宋永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郭军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43000元,并自2020年1月6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间拆借利率计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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