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 ,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及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